什么是“八房五证二书”
14年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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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列八种情况的房屋买卖国家有规定:
一、违法或违章建筑,不能买卖;
二、房屋产权有纠纷或产权未明确的,不能买卖;
三、教学、寺庙、庵堂等教育、宗教建筑,不能买卖;
四、著名建筑物或文物古迹等需加以保护的房屋,不许买卖;
五、由于国家建设需要,征用或已确定为拆迁范围内的房屋;禁止买卖;
六、单位不得擅自购买城市私房;
七、出租人、共有权人、出典人的房屋可以出售,在同等条件下,承租人、共有权人、承典人有优先购买权;
八、对出卖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廉价购买或建造的房屋有一定的限制。
商品房销售应持有的“五证”包括:
计委立项、可行性研究的批件;规划局的规划使用证;国土局的土地使用证(证明卖方已交纳了土地出让金;拥有产权保证);建委开工许可证;房管局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。在这其中最重要的是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,它表明所购房屋属合法交易范畴。
建设部近日规定,1998年9月1日起,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新建住宅时,必须提供《住宅质量保证书》和《住宅使用权说明书》。《住宅质量保证书》可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内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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